短视、缺乏业务常识,这是我读完人民银行刚刚公布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后的第一感觉。正像他们内部人戏称的,人行的专家们喜欢闭门造车,以管理者的姿态制定一些自己不明白、别人不痛快的法规制度。
这次显然没有本质变化。
经过初步研读,指出其五宗罪。以此判断,这个《办法》是一部恶法。
一、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过严,扼杀创新型企业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为了保证支付机构具有成熟的服务能力,过分要求申请人资格,导致门槛过高,将会扼杀技术创新和商业创新。
如果“支付宝”这样的创新产品诞生在今天,一定会被人行取缔,因为阿里巴巴本没有金融服务的经验。
互联网时代里,几乎所有的技术创新都是在陋室里,由一两个工程师开始的。世界上最强的网络支付商Paypal,创业时也一样。按照人行的“管理办法”,这些伟大创新都将被扼杀。
制度设计者因噎废食的短视行为,是我们所身处行业的重大悲哀。
二、 城市一卡通不开发票不可行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不能开全额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也是为了杜绝礼品卡贿赂、公费报销等不良行为。
城市一卡通是指原公交一卡通在公共服务、商业零售、公共缴费等小额支付的跨行业综合应用。在受理充值业务时,必需给客户提供充值发票,不开发票必将引起市民不满。因此,地方的税务部门特制一种充值发票,一卡通公司只对结算差额纳税或者不纳税。
为了避免重复纳税,有些地方政府特别规定充值发票不能作为费用报销。
退一万步,这样的规定也应该是税务局来定,而不是人行的越界拿耗子。
三、 日均余额测算不合理,外行管理露出马脚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采用90天的备付金日均余额是不合理的,因为预付卡尤其是商业储值卡业务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变化。通常都是在年底、春节期间出现发卡高峰,如果以那段时间的余额数据为依据,会与全年的平均数据有较大差异,因而对于支付机构的实缴资本压力过大。相反,用淡季的余额做测算,又会减少了风险测算基数。脱离实际的监管是不合理的。
另外,城市一卡通备付金余额比较庞大,给公司的压力更大。
想以备付金余额与资本金关联,来动态控制风险,这样的制度设计过于简单粗暴,而且管理难度过大。
备付金天天要结算支付出去,支付机构的实际备付金余额是备付金总额与结算金额的差额,这个实际余额才是需要关注的风险所在。
还有一个因素是,备付金的实际余额还取决于支付机构的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大于1天,则当日余额不能反映当日的备付金真实情况,以此监管就不合理了。
央行的政策制定者对业务的外行可见一斑。
四、 既然不需要实名制,还要核对身份干什么?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这个《办法》在征求意见阶段明文要求实名制。在行业人士一致抵制下,做了让步,但为了面子,又留了这么一个尾巴——核对有效身份证件。
什么是所谓有效身份证件(证明)?除了身份证外,驾驶执照、学生证、工作证、老年证、教师证、会计证、律师证、军官证、士兵证、游泳证、介绍信……可以吗?没有统一的核对标准,工作大概也是流于形式。
对于网络支付业务,核对客户身份证明几乎是无法实现的。
对于城市(公交)一卡通业务,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的工作量也很大,失去了便民服务的意义,而且与业务发展理念相悖。
五、 个人利益让位商业利益,个人隐私保护列为次要地位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罚则第四十二条第七款只对“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进行处罚,而没有对“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处罚。
很明显,《办法》对商业机构的利益看得重于个人利益。制度设计者的基本立场彰显无遗:
商业机构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泄露、侵犯个人隐私没什么大不了的。
个人隐私权是基本人权,即便国内还没有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也不能在制度上歧视个人权利,刻意贬低个人利益。
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把自己当人看。
SAY l 2010/07/06 16:18
这次显然没有本质变化。
经过初步研读,指出其五宗罪。以此判断,这个《办法》是一部恶法。
一、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过严,扼杀创新型企业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为了保证支付机构具有成熟的服务能力,过分要求申请人资格,导致门槛过高,将会扼杀技术创新和商业创新。
如果“支付宝”这样的创新产品诞生在今天,一定会被人行取缔,因为阿里巴巴本没有金融服务的经验。
互联网时代里,几乎所有的技术创新都是在陋室里,由一两个工程师开始的。世界上最强的网络支付商Paypal,创业时也一样。按照人行的“管理办法”,这些伟大创新都将被扼杀。
制度设计者因噎废食的短视行为,是我们所身处行业的重大悲哀。
二、 城市一卡通不开发票不可行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不能开全额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也是为了杜绝礼品卡贿赂、公费报销等不良行为。
城市一卡通是指原公交一卡通在公共服务、商业零售、公共缴费等小额支付的跨行业综合应用。在受理充值业务时,必需给客户提供充值发票,不开发票必将引起市民不满。因此,地方的税务部门特制一种充值发票,一卡通公司只对结算差额纳税或者不纳税。
为了避免重复纳税,有些地方政府特别规定充值发票不能作为费用报销。
退一万步,这样的规定也应该是税务局来定,而不是人行的越界拿耗子。
三、 日均余额测算不合理,外行管理露出马脚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采用90天的备付金日均余额是不合理的,因为预付卡尤其是商业储值卡业务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变化。通常都是在年底、春节期间出现发卡高峰,如果以那段时间的余额数据为依据,会与全年的平均数据有较大差异,因而对于支付机构的实缴资本压力过大。相反,用淡季的余额做测算,又会减少了风险测算基数。脱离实际的监管是不合理的。
另外,城市一卡通备付金余额比较庞大,给公司的压力更大。
想以备付金余额与资本金关联,来动态控制风险,这样的制度设计过于简单粗暴,而且管理难度过大。
备付金天天要结算支付出去,支付机构的实际备付金余额是备付金总额与结算金额的差额,这个实际余额才是需要关注的风险所在。
还有一个因素是,备付金的实际余额还取决于支付机构的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大于1天,则当日余额不能反映当日的备付金真实情况,以此监管就不合理了。
央行的政策制定者对业务的外行可见一斑。
四、 既然不需要实名制,还要核对身份干什么?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这个《办法》在征求意见阶段明文要求实名制。在行业人士一致抵制下,做了让步,但为了面子,又留了这么一个尾巴——核对有效身份证件。
什么是所谓有效身份证件(证明)?除了身份证外,驾驶执照、学生证、工作证、老年证、教师证、会计证、律师证、军官证、士兵证、游泳证、介绍信……可以吗?没有统一的核对标准,工作大概也是流于形式。
对于网络支付业务,核对客户身份证明几乎是无法实现的。
对于城市(公交)一卡通业务,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的工作量也很大,失去了便民服务的意义,而且与业务发展理念相悖。
五、 个人利益让位商业利益,个人隐私保护列为次要地位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罚则第四十二条第七款只对“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进行处罚,而没有对“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处罚。
很明显,《办法》对商业机构的利益看得重于个人利益。制度设计者的基本立场彰显无遗:
商业机构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泄露、侵犯个人隐私没什么大不了的。
个人隐私权是基本人权,即便国内还没有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也不能在制度上歧视个人权利,刻意贬低个人利益。
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把自己当人看。




Post a comment